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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2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

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鄂人口委[2011]10号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 53号,以下简称《通知》),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该《通知》是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奖励对象除符合国家《通知》要求外,还应符合《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委[2005]25)规定的条件。

  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明确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发放及管理

  奖励扶助标准按我省实施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执行。奖励资金来源、发放及管理按照《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办法》、《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明确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2005年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逐级核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鄂人口委[2005]24)的规定,严格履行个人申报、村民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省市复查和群众举报的登记确认程序,确保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到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于75日之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715日之前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农村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联合人口计生部门于720日以前将申请预算的文件和2011年“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人数及经费预算表(附件2)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15日内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各代理发放机构要及时为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

  自2012年开始,“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奖励扶助资格确认等工作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有关规定,一并组织实施。

  四、明确工作纪律

   ()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严禁用奖励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金抵扣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

  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亲自督办,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近期的一项中心任务,紧急传达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政策宣传与实施,落实配套资金;及时将政策传达到基层,让广大群众知晓;迅速做好符合条件对象申报的动员组织工作。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奖励对象的有关信息,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不多报,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要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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