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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5 信息来源: 州人口计生网 浏览次数:


                                                鄂人口政法〔2013〕2号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好当前群众反映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计划生育办证服务事项
  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报刊、橱窗专栏、宣传折页等载体和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解释、《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的政策制度,让群众了解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相关政策、途径、流程和要求。要认真落实执法公示制,及时将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和服务承诺等事项在部门网站、政务服务窗口、人口计生公开栏等载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畅通政策咨询和服务渠道,充分发挥“12356”阳光计生热线、部门网站在线咨询窗口的作用,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认真落实各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计生证件办理申请的单位,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及规定格式样本;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作好解释工作。
  (二)首接责任制度。申请人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既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机构申请办理,也可以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机构申请办理,首先接到申请的单位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先受理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办证后,对申请人的日常服务管理和婴儿出生上报,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确定的口径落实。对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承诺造成的差错,不作为追究具体办证人员和单位责任的依据。
  (三)限时办结制度。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请,符合办证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直接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申请的,应当即时办理;向村(居)委会提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办理《生育证》的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书面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四)代办服务制度。《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机构审核办理。《生育证》由乡镇人口计生机构审核,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在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办证申请和相关材料后,由村(居)计生专干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代送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审核办理;需要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的,由乡镇计生机构送审,办理完毕后由村、社区计生专干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在履行委托代办手续后,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基层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提供上门服务。
  (五)个人承诺制度。受理《生育服务证》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及时通过全员人口信息库、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等途径进行核对,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对其所提交的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后予以办理。
  (六)网上申请办证制度。申请人办理《生育服务证》,可以登录《湖北人口网》实行网上申请,实名录入、提交申办信息,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预审确认后网上告知申请人持有关原始证件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服务窗口直接办理《生育服务证》。
  (七)免费办证服务制度。计划生育证件实行免费办理,不得收取工本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严禁借办证之机搭车收费和收取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
  三、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证》的申办程序和材料
  (一)申办《生育服务证》的程序。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申办《生育服务证》可通过三种途径办理:一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机构提出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申请;二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申请代办;三是通过登录湖北人口网实行网上申请办理。
  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直接发放《生育服务证》。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村(居)居委会代发《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申请人办理《生育服务证》需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除此之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签章等其他材料,禁止设置其它前置条件。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服务窗口阵地和干部队伍建设。县乡两级要在政务大厅设立人口计生便民服务窗口,将计划生育事项整合办理,实行一个窗口接待、全程办理。实行集中办证服务、一站式全程服务。村、社区居委会要积极提供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各级人口计生便民服务窗口要做好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政策的公示与宣传,计划生育证件申请表、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等资料随时可取,方便群众申办。
  要切实加强基层人口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将思想素质高、业务过硬、服务意识强的优秀干部配备到便民服务窗口。育龄群众咨询办证事宜,村、社区计生专干或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应向群众作出认真负责的解释,明确告知受理的单位和联系人,并主动与受理单位取得联系,搞好衔接工作。
  要加强各级便民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网上便民办证的操作技能培训。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网上办证速度和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二)及时开展清理清查工作。各地要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清理,及时进行审核办理。对本地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程序和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禁止增设其它前置条件。对以前公开的办证事项,要及时根据新的要求予以更新。
  (三)加强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各市州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对本地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调查等渠道,加强办证工作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证件办理工作中推诿扯皮、违规增设前置条件、搭车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省人口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落实国家和省便民办证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抽查核实情况作为考评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落实政策不力,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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